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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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42號被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律師
乙○○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因94年度建字第42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9,247,5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8,8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