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立君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劉娟呈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書記官萬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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