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814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債務人柏盈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龔唐輝 人債務人龔唐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伍拾叁萬陸仟伍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6767號利息、違約金┌──┬──────┬──────┬──────┬───────┬─────┐│編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新台幣)││││方式│├──┼──────┼──────┼──────┼───────┼─────┤│1│797,456元│104年4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逾期在六個││││││3.39│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1,739,142元│104年4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百分之十,││││││3.64│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3│400,000元│104年4月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上開利率百││││││4.34│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4│400,000元│104年4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34││├──┼──────┼──────┼──────┼───────┤││5│400,000元│104年4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34││├──┼──────┼──────┼──────┼───────┤││6│600,000元│104年4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7││├──┼──────┼──────┼──────┼───────┤││7│600,000元│104年4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7││├──┼──────┼──────┼──────┼───────┤││8│600,000元│104年5月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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