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232號上訴人啟峰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峰禪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黃建雄 律師複代理人 蔡志宏 律師上訴人林峰禪被上訴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文鍾 被上訴人金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金儒 住臺北市○○區○○路複代理人 王子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上訴人林峰禪未到庭,而被上訴人並未對其聲請一造辯論,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黃媚鵑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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