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93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林美玲 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柯博雄 被告 鄭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4,413元,應繳裁判費179,2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8,7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