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0號原告 陳素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恭敬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民一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劉怡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