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47號原告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維於 被告金圓鑫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惠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4,000元(即依本院100年度司執助字第1119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卷內所附台信鑑定有限公司101年4月24日台信估字第101011003號鑑定報告書(補充報告)就系爭動產鑑價估算,其價值為5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