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46號原告 李燕瑟 被告 陳義元
之3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