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9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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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9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99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煒程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調偵字第6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煒程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煒程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人之身體罪。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 李彰哲 因行車發生爭執,竟毆打告訴人之身體,致告訴人受傷而身心承受苦痛,然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非欠佳,復考量告訴人所受之傷情,尚屬皮肉外傷而非久治不癒之嚴重傷勢,以及迄今仍未與告訴人和解或為具體補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附錄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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