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抄錄股東名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99號原告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造船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泰平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 律師被告益諦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抄錄股東名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