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27號上訴人 蔡明郁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上訴人 蔡真益 訴訟代理人 蔡金河 被上訴人 蔡樹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年八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前往坐落嘉義縣朴子市○○○段順安小段121之2地號土地現場進行勘驗,上訴人及被上訴人應於前訂期日,會同到場勘驗。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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