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檢查合夥事業之帳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32號原告 陳永昌 被告陳成火
陳經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檢查合夥事業帳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6月15日送送原告,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民一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