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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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4號具保人甲○○
樓被告乙○○
樓現逃亡去向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古秀寶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94年保刑字第291號),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乙○○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馬傲霜法官張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