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家抗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抗字第20號抗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佳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丁○○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就被繼承人 林勝斌 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對於民國95年2月9日本院94年度財管字第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第4頁第4行法官姓名欄中關於「廖建彥」等字之記載,應更正為「 王獻楠 」等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家事庭審判長法官陳美燕
法官王獻楠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蕭伊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