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法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法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法字第5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聲請變更財團法人 盛寶 全人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法人登記證書。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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