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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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黃昭雄 律師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張仁懷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二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乙○○因違反同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及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加重強盜罪嫌等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2月15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鍾邦久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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