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34號聲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景宗 間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俊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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