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66號上訴人大明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因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6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貳拾伍萬貳仟玖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