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3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3098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選任辯護人 蔡慶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禮模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丁○○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 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甲○○、丁○○等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5年11月16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甲○○、丁○○等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洗錢防制法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條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95年8月1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
11月1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5年11月1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滕瑞
法官趙功恒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素秋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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