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006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提出卡債協商結果相關資料到院。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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