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32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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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3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三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二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直接或間接為騷擾行為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為丁○○之夫、甲○○及丙○○之父,其等分別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三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乙○○曾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二十時許,在外飲酒後返回台中市○○區○○街五二七之一號三樓之住處時,無故辱駡及毆打丙○○,同時揚言將持菜刀砍殺丙○○,經丁○○出面制止後,轉而毆打丁○○,甲○○見狀欲加以維護時,也併遭乙○○毆打;而為丙○○聲請本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於同年六月三十日以九十二年度家護字第四五九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乙○○不得對丙○○、丁○○及甲○○等三人實
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丙○○為騷擾行為,且該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十個月,並已送達乙○○。惟乙○○竟基於違反上開保護令之犯意,在該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內,於九十三年四月六日二十時三十分許,在上開住處門外飲酒後,大聲咆哮,無故斥駡甲○○,丁○○旋即報警,待警方前來處理時,乙○○進而在屋內手持菜刀作勢切腹,向丙○○、丁○○及甲○○等三人揚言將要自殺,而對其等為直接及間接之騷擾行為。
二、案經丙○○訴由台中巿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乙○○經本院訊問後,雖不爭執曾為本院核發前述民事通常保護令,也有於九十三年四月六日二十時三十分許,在前址門外喝酒,後來並在該住處內持菜刀作勢切腹自殺;惟矢口否認前揭違反本院民事通常保護令之犯行,辯稱:他當時並無斥責任何人,更無任何喧鬧之行為,本件純為告訴人丙○○及丁○○、甲○○之誤解云云。經查:㈠被告確有於九十三年四月六日二十時三十分許,在告訴及其母丁○○、其兄甲○○之住處門外喝酒,而大聲咆哮,無端斥駡甲○○,並於警方前來處理時,在屋內手持菜刀作勢切腹,對丙○○、丁○○及甲○○等三人揚言將要自殺之行為,此等事實業據證人丁○○、丙○○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述相符,並有被告於當日二十三時許為警測得酒測值達0.30mg\\1之測試紙一張、現場照片三張附卷足以佐證;㈡而被告為丁○○之夫、甲○○及告訴人之父,此有其等之戶口名簿影本一份在卷可明;惟其因有前開事實欄所載於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二十時許,酒後在前址辱駡及毆打告訴人、丁○○、甲○○等行為,而經告訴人聲請本院核發九十二年度家護字第四五九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其不得對丙○○、丁○○及甲○○等三人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丙○○為騷擾行為,該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十個月等情節,亦有上述本院之民事通常保護令影本一件附卷足按;㈢綜合上述,被告顯已違反本院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而對告訴人及丁○○、甲○○為直接及間接之騷擾行為,前揭犯行,已足可認定;至其所辯並無酒後斥駡、喧鬧之行為,乃告訴人有所誤解等語,因非事實,故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
二、按本院九十二年度家護字第四五九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係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規定所為之裁定;且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三項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本法所稱騷擾者,謂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故核被告乙○○違反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之行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漠視本院所發保護令之行為,並致告訴人精神上相當之困擾,固非可取,惟丁○○於本院審理時供述被告患有糖尿病,願意原諒被告,且被告尚無危害告訴人身體、健康之言行,經再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方法、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審判長法官吳進發法官唐敏寶
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九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