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4號原告 侯伯松 被告 吳水發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被告 侯清楚
侯昌樟 侯尚慶 侯呈芳李痛 侯再卜 侯志憲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侯瑞珠 被告 黃秀貞
侯錫育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侯朝全 被告 施辰德
施金德 侯麗華 侯錦松 侯錦榔 侯麗幸 侯麗香 陳侯春環 楊侯春治 侯秀鳳 侯翁全員 侯錦隆 侯姿秀 吳木盛 夏秋屏 夏仁傑 吳玉真 吳玉惠 吳玉絲 吳輝民 田素珠 侯麗玲 侯坤霖 侯麗梅 兼上二十四人訴訟代理人 吳明源 被告 侯杰興
夏玉珠 夏玉娟 侯嘉煌 蘇志成 律師(被告 侯美育 之遺產管理人) 陳俊淵 陳瑞元蔡金漂 廖瑞雄 廖菊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一、二、三關於「 侯麗春 」之記載,應更正為「侯麗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馮保郎
法官林芮伶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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