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4號原告 侯伯松 被告 吳水發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被告 侯清楚
侯昌樟 侯尚慶 侯䎜芳侯 李痛 侯再卜 侯志憲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侯瑞珠 被告 黃秀貞
侯錫育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侯朝全 被告 施辰德
施金德 侯麗華 侯錦松 侯錦榔 侯麗幸 侯麗香 陳侯春環 楊侯春治 侯秀鳳 侯翁全員 侯錦隆 侯姿秀 吳木盛 夏秋屏 夏仁傑 吳玉真 吳玉惠 吳玉絲 吳輝民 田素珠 侯麗玲 侯坤霖 侯麗梅 兼上二十四人訴訟代理人 吳明源 被告 侯杰興
夏玉珠 夏玉娟 侯嘉煌 蘇志成 律師(被告 侯美育 之遺產管理人) 陳俊淵 陳瑞元蔡金漂 廖瑞雄 廖菊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馮保郎
法官呂仲玉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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