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26號原告 楊鈞傑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張朝陽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程式。經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3月16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處,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1份可憑,故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
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靜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羅婉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