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20號上訴人 陳銀櫃 被上訴人 張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就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311,700元【計算式:(遷讓房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71,200元)+(租金部分182,500+258,000元)=2,311,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補費裁定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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