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77號原告 戴錦珠
劉戴玉青 戴玉靜 林 戴春蓮 戴明珠 戴邦旭 羅春美 戴煜 胡鎮輝 戴興新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錫福 律師被告 熊瑞雲
張德宇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紀賢 律師
鍾明達 律師複代理人 廖建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1278-(0)」之記載,應更正為「1278-2(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