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4號原告 侯伯松 被告 吳水發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被告
侯清楚 侯昌樟 侯尚慶 侯䎜芳侯 李痛 侯再卜 侯志憲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侯瑞珠 被告 黃秀貞
侯錫育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侯朝全 被告 施辰德
施金德 侯麗華 侯錦松 侯錦榔 侯麗幸 侯麗香 陳 侯春環 楊侯春治 侯秀鳳 侯翁全員 侯錦隆 侯姿秀 吳木盛 夏秋屏 吳玉真 吳玉惠 吳玉絲 吳輝民 夏仁傑 田素珠 侯麗玲 侯坤霖 侯麗梅 兼上二十四人訴訟代理人 吳明源 被告 侯杰興
侯嘉煌 蘇志成 律師(被告 侯美育 之遺產管理人) 陳俊淵 (即被告 陳博文 之繼承人) 陳瑞元 (即被告 侯柯招 之繼承人) 侯蔡金漂 (即被告 侯柯招之 繼承人) 夏玉珠 (即被告侯柯招之繼承人) 夏玉娟 (即被告侯柯招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嗣原告於民國102年11月18日追加請求分割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原告應有部分為2600分之246。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82,859元【(300×4,501.62×246/2600)+(290×20,230.09×246/2600)=682,8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90元,原告已繳納新臺幣6,060元,尚欠新臺幣1,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馮保郎
法官柯月美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