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34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字第3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藥害救濟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字第348號上訴人 黃元聰 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代表人 邱文達 上列當事人間藥害救濟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2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具備上訴審訴訟代理人資格之相關釋明,並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2月21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2年度裁聲字第14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02年2月5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廖宏明
法官侯東昇法官江幸垠法官陳國成法官林金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吳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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