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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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98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春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11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即被上訴人就分割標的即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為1/6,是其因分割所受之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2,054,000元【計算式:(面積882㎡×原告應有部分1/6×公告土地現值82,000)=12,054,000元】。是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054,0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77,1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