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98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春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11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即被上訴人就分割標的即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為1/6,是其因分割所受之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2,054,000元【計算式:(面積882㎡×原告應有部分1/6×公告土地現值82,000)=12,054,000元】。是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054,0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77,1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書記官李月君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