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31號抗告人 李盛裕 上列抗告人因與再審原告 李魏勤 間損害賠償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抗告,如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裁定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103年度重再字第30號民事事件,係再審原告李魏勤對
於抗告人及再審被告 陳鍾永妹 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李魏勤於上開再審訴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原裁定駁回其聲請,是原裁定對於抗告人並無不利,抗告人對於原裁定自不得抗告,故本件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鍾素鳳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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