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89號上訴人 陳觀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釋海隆劉仁宗 間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4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應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且尚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並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23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800,000元),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蔡孟珊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書記官蔡振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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