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369號上訴人宏國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鄭暐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
劉琦富 律師 翁顯杰 律師被上訴人 宋曉之
巴棣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 律師複代理人 鄧凱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黃莉雲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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