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233號聲明人 施妃
施呈諭 共同法定代理人 潘祖慧
一、上列聲明人對被繼承人 施坤何 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明:
㈠聲明人施妃、施呈諭之印鑑證明。
㈡法定代理人潘祖慧同意聲明人施妃、施呈諭對被繼承人施坤何拋棄繼承之同意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