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建上易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上易字第27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浡洋鋼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湘 沬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吳帝 嬃即台灣須彌山佛教會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所為之假執行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中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57號第一審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假執行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謝說容法官吳火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