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61號上訴人 陳觀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釋海隆 間,103年度上字第61號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00,000元(新台幣,下同),應繳第三審上訴裁判費28,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即提出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裁定駁回第三審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顏基典法官王明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書記官李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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