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家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補字第307號聲請人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施錦芳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被繼承人 李宗德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提出繼承人拋棄繼承或無人繼承之證明文件、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資料及繼承人戶籍資料、被繼承人之欠稅總歸戶查詢資料、被繼承人之遺產資料。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