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補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展美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健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仲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租貿易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5,569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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