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6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1643號
上 訴 人 嘉信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1,051,3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99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2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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