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1643號
上 訴 人 嘉信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1,051,3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99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2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