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小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勞小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小上字第13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崑洋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當事人欄中關於「昆洋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崑洋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裁定第二頁第五行關於「..,依民法第198條」應更正為「.
..,依民法第195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楊千儀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書記官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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