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1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1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193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段第五行關於「第AEB03651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北市警交大字第A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復經大法官會議以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段第五行關於「第AEB036512號」之記載,顯係「北市警交大字第A00000000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前段,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交通法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