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1年度馬簡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馬簡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陳金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7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蕭陳金春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馬公 簡易庭
法官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長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