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267號
原   告 世界百林名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涂峻源
訴訟代理人  程齡玉
            之1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淑貞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2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500元。
 ㈡原告宜併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針對被告之異議內容
  敘明請求權之依據,並檢附相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等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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