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267號
原 告 世界百林名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涂峻源
訴訟代理人 程齡玉
之1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淑貞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2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500元。
㈡原告宜併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針對被告之異議內容
敘明請求權之依據,並檢附相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等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