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667號
原 告 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炳宏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