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中調字第1126號
聲 請 人 李佾瑞 現於臺中監獄執行中附4666號
相 對 人 梁太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
規定甚明。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巷○弄15之3號
,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乙紙在卷可稽,且本件侵權
行為地係在苗栗縣頭份鎮,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
解,顯係違誤。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
之規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
,本院參酌本件侵權行為之刑事責任部分,業經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在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檢察署駁回再議之聲請確定,為求將來調查證據之便利及
謀訴訟經濟,本院認本件由臺灣苗栗地法院管轄為宜。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