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74號抗告人 黃秋華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 律師複代理人 賴錫卿 律師相對人台北市大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葉樹泉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複代理人 林立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4月25日以言詞所為裁定,於當日向本院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並非以面積計算不當得利,而是以租金計算,爰請求撤回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5日以言詞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5,650元之裁定等語。
三、經核上揭抗告尚認有理由,而由本院依上開規定撤銷原裁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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