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74號原告 黃秋華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 律師複代理人 賴錫欽 律師被告台北市大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葉樹泉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複代理人 林立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8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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