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家婚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婚聲字第15號聲請人 余重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繼玲 間聲請履行同居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麗娟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家婚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婚聲字第15號聲請人 余重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繼玲 間聲請履行同居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