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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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74號聲請人 林基豊 相對人福德爺宮法定代理人 張德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7日所為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人姓名「 林基豐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基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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