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固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43號上訴人即原告赫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鴻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保固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黃文進法官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