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醫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醫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醫上字第8號上訴人丁○○○被上訴人丙○○
乙○○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0月2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醫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於民國94年11月2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後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4年12月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一份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且請訴訟救助之聲請,亦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148號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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